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无相应等级资质从事林业生态环境资源监测、评估和定级工作的机构和个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