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林业生态环境,是指影响森林、湿地、荒漠等生态系统的各种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总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区域是林地、湿地、沙化土地,重点保护的是以上区域内的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生物多样性等。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