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城乡道路的无障碍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无障碍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使用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