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园林等的无障碍设施的,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设置警示标志。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