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称重点场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规范设计、建设无障碍设施。

重点场所的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进行无障碍改造。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