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成果纳入省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