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和建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