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的敷设、管护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