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人员;(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四)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人员;(五)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七)从事建筑内部装修装饰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和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