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产、储存或者销售易燃、可燃物品的场所,应当按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标志。禁火区域确需明火作业的,应当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配备灭火器材,设专人监护,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