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财政、通信、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