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零就业家庭援助制度,确保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