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