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和调整。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