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因自然灾害、突发性社会事件、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可能造成规模失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企业政策扶持,帮助做好相关人员的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