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依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人员给予税收优惠。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在办理相关手续、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按规定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