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指:

(一)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二)民族民间神话、传说、故事、歌谣、谚语、礼词、长篇叙事诗等;

(三)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

(四)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和特色饮食及其制作技艺、工具和代表作;

(五)民族民间祭祀图腾、岁时节庆、人生礼仪等民俗活动和游艺竞技;

(六)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学和保健知识、技能;

(七)反映土家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习俗的用具、器皿和民居、服饰等;

(八)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九)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碑碣、楹联等;

(十)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区;

(十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