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和依法接受的社会捐赠构成,主要用于:
(一)民族民间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搜集、整理、保存和征集、收购;
(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的重点项目;
(四)对传承单位和传承人的资助;
(五)对民族民间原生性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文化艺术之乡和民俗文化村(寨)的资助;
(六)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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