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传承人或传承单位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示。对公示的传承人或传承单位有异议的,应当于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发布公示的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没有异议或者经审核异议不成立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告、命名、颁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