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民族和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考察、收集、整理和研究。

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由征集部门发给证书。

鼓励拥有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单位和个人将资料和实物捐赠给国家收藏,受赠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发给证书。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