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的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益性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与服务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