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携带烈性犬、大型犬等动物进入公园。

禁止携带进入公园的动物名录由公园管理机构(单位)根据管理需要确定后,在公园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