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报建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公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符合绿化强制性标准、未完成设计方案内容的公园建设工程项目,市园林、规划、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出具同意竣工验收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