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公园地下空间的公益性开发利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确保植物正常生长、确保公园游园功能正常发挥。

公园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由市发改、规划、土地、园林绿化、人防、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