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用地规模在四公顷以上的公园,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滨海、滨江、滨河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海洋、水务、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与防洪、防灾规划相统一。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