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应急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卫生、气象等有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