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运营组织管理第十条已修改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控,按年度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报告。试运营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且不得超过三年;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试运营期满,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正式运营。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