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九条有效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案一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术,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