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四条有效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接生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妊娠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登记制度,每季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同时抄送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