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因不可抗力因素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