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镇规划。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可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