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