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和船舶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农业、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