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燃煤和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火电厂和其他高污染燃料使用单位以及钢铁、建材、石化、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放含硫化物或者氮氧化物气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采取清洁烟气排放技术,加快清洁烟气排放改造,减少各项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