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