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产业转型升级计划、严重污染大气项目退出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