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擅自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