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园林绿化、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该规划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未对已建成的各类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划定城市绿线,或者未将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向社会公布的;
(三)未编制或者未向社会公布城市绿地保护日录,城市绿线控制图册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调整城市绿线和批准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
(五)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