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加强督导工作队伍建设,将教育督导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正常开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