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过程中,发现被督导单位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移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