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

(二)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

(三)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