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由市行政复议机构向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接到处理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