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九章 决定和履行第六十四条已修改申请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且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应当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