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行政复议人员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应当审查下列事项并报请市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决定:

(一)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组成合议机构进行审理;

(五)是否需要提交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