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受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信访机构认为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可以转给市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理。市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信访事项的,可以转给信访机构办理,信访机构应当接受并依照信访条例予以处理。具体转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