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七章 受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设立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