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执行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执行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