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证据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市行政复议机构有权向有关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有关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