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五章 证据第二十六条已修改被申请人提交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应当是在该行政行为作出前形成、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