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的纪念馆、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博物馆、军史馆、警史馆、部队荣誉室、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

(一)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老西藏精神内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

(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有一定的社会教育效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