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办法第二十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纪念馆、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博物馆、军史馆、警史馆、部队荣誉室、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一)有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老西藏精神内容;(二)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三)有相应的国防教育设施;(四)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五)有一定的社会教育效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