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司法行政、民族宗教等政府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特点,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国防教育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开展国防教育的社会宣传工作,把国防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协调和指导社会国防教育宣传普及国防知识。
教育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公务员管理机构、各级行政学院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国防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工作性质和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